前幾週又接到傳票~ 發生在去年11/30 的惡人事件
又要再到檢察署開一次偵查庭
距離上次開庭已經快四個月時間了
唉~我能說的都說了 還要再去一次
又要再請一天假 實在是有點不甘願…..
不過 說不定是對方想和解或是檢察官有新的證據吧~
今天十點前準時的到達士林檢察署
對方也出現了 …說真的心裡還是有點恐懼 (上次開庭時還怕對方對我不利….)
這次一進去
檢察官就問了惡人:你的手機號碼是幾號?
惡人說: 0911-sxx-xxx
檢察官: 這手機號碼都是你自己在用的嗎?
惡人說: 是阿
檢察官又問: 那11/30 晚上8點前後你人在哪兒阿?
惡人說: 我在桃園家裡阿
檢察官說: 真的嗎? 你確定?
惡人說: 我確定ㄚ
檢察官說: 我有調查你的通聯記錄 你這個號碼 在那段期間是從汐止移動到桃園唷~ 你怎麼解釋?
…..惡人根本不知道怎麼回答
檢察官又說: 敢做就敢承認阿 不要再說謊了啦
做錯事並不可惡 可惡的是事後還說謊不承認
於是 惡人 才啞口無言 承認犯行
檢察官 說 念在對方沒有前科 可以以緩起訴處分 這樣我也不用再上法院一趟
緩起訴的條件是:
1. 期限二年間 不能再犯任何罪
2. 需賠償告訴人損失 並罰鍰一萬元 (捐給什麼財團法人的…)
3. 要寫悔過書(惡人說他不大識字….) 或跟對方道歉
於是 修車的錢 獲得了補償 惡人也跟我道歉了
檢察官最後還跟惡人說: 設想你開車在路上被別人堵了 那會是什麼感覺?
(我心裡OS: 是阿 真的是太恐怖的經驗了~~
)
於是 這事件終於宣告落幕 希望對方真心悔過
也希望我以後別再碰到這種衰事了
